养路费征收

适用对象::
凡领有牌证(包括临时牌证,试车牌证)的各种客货汽车,特种车,专用车,牵引车,简易汽车(含农用运输车)挂车,拖带的平板车,轮式拖拉机,摩托车等,以及领有企业内部牌照上公路行驶的车辆等(除暂定免征车辆的以外)无论是否行驶公路,利用率的高低都应交纳养路费。


办理时限:
1 凡属按吨位计征养路费车辆,应按(月,季,年)预交;
2 凡按车辆营运收入计征养路费的有车单位,按月寄送财务报表。当月的养路费按暂定的基数缴纳,差额部分在下月缴纳养路费时结算。
3凡属可按委托收款方式结算形式使用专用委托收取养路费。


办事程序:
1、 凡单位和个人领有牌证的机动车辆,均应持单位证明信或身份证(个人)车辆行驶证(或复印件)到当地征稽部门办理立户登记手续,如实填报车主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姓名,开户银行及帐号;车辆牌号,车型,吨位和入籍时间等相关资料。
2、 暂定减,免征养路费的车辆,有车单位应每年一次向所在地征管部门提出减免养路费的书面申请,经核准后,方能办理领取养路费证手续,并收取每张凭证工本费人民币10元。
3、 凡采用银行“专用委托收款”结算的有车单位,在年度开始前由征收部门发出领证通知,有车单位按通知如实填写有关内容,加盖公章经征稽部门核对无误后,领取养路费凭证。
4、 按费率计征养路费的有车单位,凭车辆清单缴清以前月份的养路费费额,经征收部门复核后按季领取养路费统缴证。
5、 其它有车单位,个人可通过银行转账,现金等形式结算费款,并按实际缴费额领取养路费(月,季,年)缴费凭证;
6、 养路费凭证如有遗失,应持单位介绍信(个人持身份证)和补领申请书,向原征稽机构办理登报挂失,经核准后给予补发原发放类别养路费证,每证收取工本费20元。
7、 车辆变动处理程序
(1)、新增、复驶车辆
领取牌证后,由养路费征收部门按车辆领取牌证日期,以上、中、下旬为界限,分别按照月征收费额的金额、三分之二、三分之一征收养路费,并发给当月以缴养路费车辆入籍通知单,由车主在五日内凭车辆入籍通知单到所在地征稽部门办理入户、领取养路费缴讫证(证明单需要盖单位公章、填清银行帐户等相关资料)。
(2)、调拨、过户、变更、转籍车辆
应于五日内持该车行驶证或相关证明向所在地养路费征稽部门办理异动衔接手续,延误时间则按有关处罚条例处理。
(3)、停驶、报废车辆
应向公安车管部门办理退牌、报废手续后于五日内车主凭公安车管部门退牌、报废证明的复印件以及已领用的养路费凭证向所在地养路费征稽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从次日起停缴养路费。
凡不及时办理的都须照章缴纳养路费、已缴的养路费不予退还。
(4)、调驻车辆
本市调驻外省、市三个自然月以上的车辆,从第三个自然月起,由外省、市征收;外省、市调驻本市三个自然月以上的车辆,从第三个自然月起,按本市标准征收,并由征稽机构查验原驻地养路费票证,做好衔接征收。
(5)、临时牌照的车辆
由本市公安交通部门所发放的临时牌照的车辆,应在按开具临时牌证的有效天数的首日来我办按照临时牌照车辆的征收标准缴纳养路费。


收费标准:
养路费的征收标准为费率,费额两种:
1、 费率是指交通部门所属公路运输企业及出租,旅游,租赁等的车辆按营运收入的总额和规定的费率征收。
2、 费额是载客车辆按每月每吨200元计征养路费;载货车辆按每月每吨190元计征养路费。
载货车辆:按车辆行驶证所在地,核定的载重吨位计征,其中超过二十吨的超过部分折半计征。
载客车辆:按车辆行驶证所核定的最高载客人数计征,每十人折合一吨位计征。
客货两用汽车,按载重吨位与载客座位折合吨位合计计征。
不能载客,载货的特种车辆,按其总质量折半后差照载货汽车计征。
以上车辆吨位不足半吨的以半吨计,超过半吨不足一吨的按一吨计。
3、 汽车拖带的挂车,按其吨位计征,每吨每月110元。
4、 拖拉机按其挂车吨位,每吨每月100元,手扶拖拉机按其挂车吨位,每吨每月40元。
5、 二轮摩托每辆每月30元,侧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月40元,二轮轻骑摩托车每辆每月20元。
6、 领有临时牌证的车辆,按开具临时牌证的有效天数计算,每天每吨5元。
7、 按费额征收养路费的机动车俩按养路费费额35%征收通行费。
8、 按月营运收入总额的费率计征养路费的应按养路费的25%征收通行费。


法规依据:
1、《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3、《上海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
4、《关于发布〈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的通知》
5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市建委等五部门关于开征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请示的通知》


处罚规定
对拖、欠、漏、逃养路费的车辆,除责令补缴规定费额和每逾一日收取应缴费额百分之一的滞纳金外,连续拖、欠、漏、逃养路费三个月以上的并处以应缴费额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罚款,连续拖、欠、漏、逃养路费六个月以上的并处以应缴费额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对无牌证行驶的车辆除责令补缴全额养路费外,每逾一日,收取应缴费额百分之一的滞纳金,并处以不超过应缴费额二倍的罚款。
涂改、冒用、伪造养路费票证和罚款单据的,除责令补缴规定的全额养路费、和每逾一日收取应缴费额百分之一的滞纳金外,并处以不超过应缴费额三倍的罚款。
已办缴、免、减养路费手续而忘带凭证的,责令其取回凭证,经核实后放行,对本市免征养路费车辆但末办免缴证的,责令其到所在地征稽机构按同类车标准补缴应办而未办理免缴证期间的全额养路费,并处以补交费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三十的罚款。
对拖欠养路费一年以上和路检中查获而被扣车三个月以上的车辆,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征稽机构可将车辆或其它物品拍卖后抵充养路费、滞纳金和罚款。


征 管 机 构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是上海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的行政管理部门,上海市公路管理处负责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上海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公路养路费的征收工作。崇明县公路管理署负责崇明县养路费征收工作。


争议处理:

监督电话:崇明县公路管理署养路费征收检查站 站长室
电话:69695982

咨询机构:上海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公室养路费管理科
电话:62572390
监督投诉机构:上海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主任室
电话:62572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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