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对象:
1、因基础设施和其他重要工程建设确实需要临时占用公路及公路用地的单位和个人;
2、符合《上海市公路临时占用公路管理规定》。
许可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审批决定。
办理程序:
需提供材料(材料规格为A4纸格式,图纸例外):
1,申请书:具体说明地点(公路名称、桩号)、范围、期限、用途等;
2,平面图:标明地点、范围、面积等;
3,施工说明书(包括安全保障措施)或施工大纲;
4,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应提供a、非公路标志设计图、效果图;b、广告审批批复;c、设置龙门架、高炮等大型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供委托第三方施工监理的合同书;d、非公路标志设置超过三年的,应提供安全检测报告;
5,在经营性公路上占路的,应提供经营企业的书面意见;
6,其它相关材料。
收费标准:
临时占路费: 一级及一级以上公路1.00元/M2·天;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0.50/ M2·天;临时占用公路,每三个月为一期,每期增收百分之一百占路费;市政公用设施临时占路,超过核定工期的,视作临时占路,按规定收费。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3)《上海市公路临时占用公路管理规定》
(4)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沪价费(1995)第195号文。
(5)《上海市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标准》
(6)其他公路路政管理相关规定
受理地址、时间:
时 间:上午8:30—11:15,下午1:30—4:30 星期一至星期五
联系电话:69695963
地 址:崇明县城桥镇朝阳门路11号10楼(崇明县公路路政管理中队)
监督电话:69695901(崇明县公路管理署) 69614849(崇明县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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