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职责
崇明县公路路政管理署(崇明县管理路政管理大队)主要职责是:依据公路路政法律、法规和规章,保护路产、维护路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检查、制止、处理各种侵占、污染、损坏公路路产及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公路法律、法规的行为;办理占路、掘路、设置非公路标志、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或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超限运输等许可事项。

崇明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下设各中队,大队下设各中队以崇明县公路管理署为执法主体对外行使具体行政行为。
二、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路政管理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上海市挖掘公路管理规定》;
□《上海市临时占用公路管理规定》;
□ 其他有关的路政管理规定。

三、管理内容
□行政许可
受理内容
□临时占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的审批(包括设置非公路标志)。
□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的审批。
经营单位应当提交实施方案及意见。
□超限运输的审批。
受理地址、时间
崇明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
办理时间:上午8:30—11:00,下午13:30—16:00    星期一至星期五
办理期限: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审批决定。
联系电话:69695963   传真:69695963
地     址:崇明县城桥镇朝阳门路11号10楼
邮     编:202150
□行政检查 行政强制 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主要权利:
□拒绝权: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为时,未出示执法证件或者执法人员少于两人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调查、行政强制及行政处罚。
□知情权:行政相对人有权在公路管理机构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知道路政执法机构认定的违 法事实、证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辩权:行政相对人有权就公路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陈述、申辩。
□听证权:公路管理机构对于公民处于一千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复议权: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或崇明县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诉讼权:行政相对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赔偿权:对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导致行政相对人遭受损失的,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赔偿,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公路路产赔(补)偿:
□公路路产受法律保护,造成公路路产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赔(补)偿,具体标准按照《上海市公路路产赔(补)偿收费标准》执行。
□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由市公路处和区县公路署执收,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标准以赔偿费为基价,补偿费按赔偿费 80% 计算(超限运输部分除外)。
□对超限运输在 10 %以内不予收费,超限运输在 10 %以上的,对超限部分收取赔补偿费。
□挖掘公路造成公路路产损坏,在上述赔(补)偿收费标准中未涵盖的,按照《上海市公路掘路修复工程结算标准》执行。
□未列入的公路路产,其赔(补)偿费按相关现行定额执行;无相关定额的,按同类商品市场价执行。
□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按照《路政管理规定》中有关程序进行。
□各高速公路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收取的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为经营性收费。
□各高速公路项目公司不得收取超限运输对公路造成隐性损坏的赔(补)偿费。
其他规定:
□路政管理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不得少于二人;
□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各项权利;
□路政管理人员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路政管理人员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上海市公路路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上海市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

四:监督投诉: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有权向公路管理机构或其上级管理主管部门检举、控告;
□违反程序滥用职权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利用职权以权谋私的;
□接受行政相对人礼品、礼金的;
□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
□不按规定收取费用的;
□违反《上海市公路路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上海市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及其他规定的行为。
投诉机关(机构):
□上海市公路路政管理总队
武宁路915弄1号 电话:62437602 62572140
□崇明县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城桥镇人民路138号 电话:69614849
□崇明县公路管理署
城桥镇朝阳门路11号11楼 电话:69695901
□崇明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
城桥镇朝阳门路11号10楼 电话:69695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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